个税法修订:对高净值个人有哪些影响?

2019-07-26 15:28:16 世贸通财富俱乐部 443

8月31日,各界关注的新个税法讨论获得实质性成果,同时根据草案的进程分析,新个税法拟于明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与此同时,拟自2018年10 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个月5000元,且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此次个税草案是30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首次大改革,这对于中国普通税收居民个人、外籍居民、及高净值客户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高净值个人的整体财富规划,尤其是涉及到海外架构的传承规划方案,都需要重新审视。结合草案内容,以下针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和变化进行分析。

 

1、判定税务居民身份都要数天数

 

税收居民身份的重新定义:引入税收居民个人和非税收居民个人的分类。

 

根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有住所或无住所的个人(实践中无住所的个人基本指外籍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全球所得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与现行的个税法相比,将税收居民的触发时间缩短了。这给旨在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个人增加了难度。

 

税务居民决定了个税法对谁适用,对谁的全球所得行使管辖权。在新的税务居民规则下,是否持有中国护照本身这一单一法律事实对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应该没有影响,关键的是个人在中国的居住时间。这对于持有中国护照的高净值人士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持有中国护照本身不会自动导致其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但这一税务居民规则,从另外一个方面则会助力CRS发威,对于有境外金融账户的高净值人士将更易暴露风险。

 

随着CRS的实施,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银行等金融账户信息将透明化,这对有海外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士带来极大的挑战。


主要影响的人群有:

①拥有他国长久居留权的高净值人士

如果其在高税率国家,一般不会导致双重征税。但如果是低税率国家,那么其税负将会大大增加。

 

②持有多重护照的人士

如果境外资产被发现,将被征税。

 

③外籍在国内担任高管人士

有着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也将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助力CRS,境外账户税务风险更易暴露

 

截至2018年8月,已经有83个国家和地区确认将向中国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安道尔,阿根廷,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百慕大,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智利,哥伦比亚,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库拉索,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林纳达,根西,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特塞拉特,瑙鲁,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 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维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联酋,英国,乌拉圭

 

绝大部分国家的情报交换都是针对2018年年度的金融账户余额进行(部分针对2017年,如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圣基茨等;还有部分针对2019年,如库克群岛等)。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自2019年1月1日执行,而183天作为税务居民规则判定的标准也将适用于2019年纳税年度。而对于个人在2018年及以前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则需根据修改前的个税法来判断。那么,新的个税法对于2018年度的CRS交换是不是就没有影响了呢?笔者认为,个税法虽然于2019年1月1日生效,但仍会助力2018年年度的账户信息(交换内容为2018年底的余额,2019年9月左右交换)交换

 

在现有税务居民定义下,税务机关和境内外银行对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都是一头雾水。最后的结果是,对于在境外持有账户的中国护照持有人、新移民换了境外护照的中国人、在境外工作只是领取居住卡或者绿卡的中国公民,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都存在很多困惑。

 

新个税法的最大价值就是将中国的游戏规则昭示天下:自修正案通过日起,中国将183天作为判定税务居民的清晰标准,广而告之。183天的税务居民定义标准,简单、明了,无论税务机关和银行都好操作。这样一个定义标准是税务情报交换CRS的最好伙伴!

 

这样一个简单明了、易于判断税务居民判定标准将会使得CRS真正开始发威。境外银行预计会加大对中国客户税务合规的审查,因为中国现在有了一个明晰的税务居民标准。

 

当你在境外银行开设的账户上填上你是他国税务居民、但你护照上的萝卜章证明你183天以上都在中国境内时,不需要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银行自己就可以判定你已经构成“中国税务居民”。当你持有香港护照,但大部分时间呆在中国时,写上“香港税务居民”显然已经不再那么容易在银行过关。一个护照完整的复印件,就将个人完全暴露在银行合规部门之监控下。就算客户经理是你最好的朋友,可能也不会为你所冒险,因为银行合规部门可能会让银行家失去饭碗;银行合规部门不会为你“非中国税务居民”的故事所吸引,因为本国反洗钱立法中逃税作为反洗钱上游犯罪的规定已经为银行上了紧箍咒。

 

3、反避税规则是“尖刀”

 

个税法中增加反避税规则只是CRS的必然结果。如果说新的个税法通过修改税务居民规则,是重新把网织好了;CRS规则是捕好了鱼;那么,新增加的反避税规则则是实实在在的尖刀。请记住,高净值人士个人与关联公司须遵循公允交易原则,而通过离岸公司持有金融账户的架构行不通了!

 

常见的一种看法是:境外金融账户在境外公司名下,又不在个人名下,就算交换过来也不需要在中国补税。现在,这个看法肯定不对了——这就是反避税规则的威力。

 

个税法增加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正常交易原则)

 

用最简单的例子来分析:中国税务居民个人100%持有一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持有账户。从该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资金转移,很容易被视为股息分配(在中国为2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借款(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为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离岸公司下持有飞机、游艇,个人对飞机、游艇等使用也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支付使用费,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视同个人获得股息等投资受益。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同样的简单例子,中国税务居民个人100%持有一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持有账户若干。离岸公司通常在BVI、开曼群岛等避税地,即使离岸公司不做股息分配,在没有经营需要的情况下,适用该条将视同股息分配而在中国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4、个人税务居民规划

 

由于采用了国际通用的183天标准,外籍人士(包括香港、澳门护照持有人)将不得不开始数天数了,如果在中国呆183天,就成为中国税务居民。那些因为持有境外护照、而大部分时间都在国内的中国企业家们,境外护照本身将再也不能为你提供税务上的实质优势。

 

中国护照持有人需要根据183天新税务居民规则判定其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同样,这样一个明确的税务居民规则也为个人规划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提供了空间。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的筹划。为个人税务居民身份之规划,中国部分企业家可能不得不在境外多呆些时间。这也是有着类似税务居民规则之国家的经验。

 

5、放弃中国户籍,小心“离境税”

 

个税法第十条增加了新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一般认为,这是中国推出的“离境税”。

 

注销中国户籍是触发因素。因此,如果高净值人士要放弃中国户籍(通常与放弃中国护照相伴),则会触发在中国国的“清税”。这样一个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具体的适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如果按照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在税法上通常会视同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处置资产,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买卖护照规避CRS,可以休矣

 

一旦个税法修改案通过,买卖护照作为所谓CRS“筹划”方案,可以休矣。

 

立法的最大价值就是将本国的游戏规则昭示天下:自修正案通过日起,中国将183天作为判定税务居民的清晰标准,广而告之。当你买了一本某某国家的护照但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中国时,怎样将自己“非中国税务居民”的故事讲下去?当然,你会说,这样的一个结果在现行税法的税务居民定义下也是一样啊!不,现行税法下的税务居民身份规则在现实中成为一个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概念,实际上就变成了没有规则。既然中国没有明确而的税务居民规则,银行自然愿意含糊过去。

 

此次税务变革对普通税收居民个人、外籍高管、及高净值个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是高净值个人的财富规划中涉及到海外架构的财富规划方案。

 

反避税条款和CRS的推行,让税务机关有能力查到个人全球账户的信息,不具备商业合理性的BVI公司会很容易成为征税的对象,税改后地方税务局也会有更多的主动性和解释权,个人的税务筹划要更加谨慎。因此,应及时并尽早地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以避免税务风险。